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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深圳代理记账公司-恰乐集团         添加时间:2018-01-27

    一、从事允许以相关成本费用扣减销售额的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当期(季度、月)销售额是否未超过免税标准时,应当特别注意: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季纳税销售额9万元(按月纳税3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的界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迄今为止,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额另作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主要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差额征税规定。

 

二、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结果究竟如何呢?

很遗憾,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增值税时,是以差额作为销售额,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计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一定等于用来判定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特别是差额征税项目,千万别把差额后的计税销售额作为衡量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而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评判是否可以免税。

 

三、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方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不分别核算原增值税项目和营改增项目的,则只能将所有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季度(月)销售额。

 

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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