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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纳税人关于“营改增税率与征收率类”的一封信
来源:深圳代理记账公司-恰乐集团         添加时间:2017-11-13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便于您能够尽快掌握“营改增税率与征收率类”,小编特别编写了“营改增”一税率与征收率类,详情见如下小编的解答。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0.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多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恰乐集团旗下“深圳代理记账公司”致力于为创业者提供前海/深圳公司注册代办(包含取名、注册、域名、验资、变更)、代账报税、知识产权、出口退税、政策申报这5大创业前服务,咨询电话:刘经理134-3057-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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